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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20

了加快推进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近日,连云港市 出台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是 连云港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方案》 明确规定,市政府是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等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赔偿既可以选择支付金钱,也可以选择自行修复。《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专业的司法鉴定评估,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当该义务人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时,可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过程必须严防出现二次污染和破坏,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赔偿权利人都有权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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